乳制品企业生产管理规则全文(乳制品企业良好生产规范)

时间:2025-01-04

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保证生鲜乳质量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出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对生鲜乳进行抽样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挤奶设施和生鲜乳贮存设施使用前应消毒晾干,使用后1小时内清洗消毒晾干。存放应防止污染。洗涤剂、消毒剂、杀虫剂等产品需确保不污染生鲜乳。生鲜乳收购站应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费用自行承担,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或转嫁。检测记录应保存2年。

4、在收购环节,管理办法要求收购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乳品来源的可追溯性。同时,规定了收购价格的确定原则,保障乳农的合理收益。管理办法还强调了对违法生产、收购行为的处罚措施,通过加强监管,打击非法活动,保护消费者权益。此外,还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共同维护乳品安全。

5、第一条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鲜乳,是指未经加工的奶畜原奶。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鲜乳收购、贮存、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